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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要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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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內科技公司林立,不少公司為留住人才,紛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作為對員工薪資、紅利外之獎勵以加強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最近因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期間又將來到,有員工向該局詢問持有員工認股權證是否要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或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即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或先行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其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所得免扣繳憑單並填發給員工據以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而非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應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情形,如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則個人之後出售該行使認股權而取得之股票,其出售價格與前述執行權利日該股票時價之差額,計算出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如加計一般綜合所得淨額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特定所得項目之金額超過新臺幣600萬元者才需要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所稱之「時價」,屬於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屬於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