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張先生問:政府補助各事業、機關團體之補助費,是否應開立扣(免)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政府機關給付國內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之各種補助款,核屬受補助單位之其他所得,發給補助費之政府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於給付年度之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受補助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亦應列報該補助款,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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