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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臺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應屬境內所得或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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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所得稅報稅期間,有某些外商公司在臺任職員工因為在報稅之前先至國稅局或利用網路以自然人憑證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調去(99)年度所得時,發現所得清單上有一筆公司因員工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而開立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所得,向國稅局詢問表示,因為他們是屬於外商公司員工,執行該外國公司之員工認股權,是否就是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核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內就不須申報,而且也不必申報一般之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派駐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員工及其在我國境內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員工,取得並執行該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若員工於取得認股權日至得請求履約之始日之期間內,未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無我國境內來源所得問題。若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以執行權利日(即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依員工於上開期間內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佔該期間之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該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申報執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另外我國境內公司之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我國境內之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執行員工認股權員工之我國來源所得,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該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並依限填發給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外商公司在臺員工,因其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境內,今年有接獲或查調到該類之所得資料,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該「其他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合併課稅。請勿誤認其為海外所得,誤以為核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而漏未申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