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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稅務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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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經常接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詢問應否辦理結算申報問題,有關公益慈善團體既為免稅團體,為何仍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又結算申報是否即應依規定繳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而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另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復規定,合於上開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免稅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按上開規定,機關團體原則上均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至其所得應否課稅,端視其結算申報是否符合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而徵、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申報,只要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義勇消防總隊,其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且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另宗教團體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者、儲蓄互助社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者、農田水利會之收入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第1項規定者,亦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強調,應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若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並輔導限期補報,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核課所得稅。為避免上述情形,機關團體應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