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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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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921
台財稅字第10504607970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許虞哲
 
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或受其委任之自然人(以下簡稱受任人)以電子設備傳輸(以下簡稱電子申辦),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辦作業,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以提升稅捐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七、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
九、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已建立網際網路連線,應比對報稅主機公告版本與離線端程式版本,如離線端程式非最新版本,不得進行電子申辦。
十二、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完成電子申辦後,應檢附證明文件:
() 應行檢送之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十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未於期限內送達者,逕依稽徵機關查得資料核定。
() 受任人申辦案件,依前款規定檢送相關文件時,應併同檢附委任書。未於前款期限內送達委任書者,稽徵機關應另訂期限函請受任人提供,並副知納稅義務人;屆期仍未補正委任書,即不予受理其申辦案件。
() 前二款送達日期之認定,親自遞送者,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十三、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採用電子申辦者,稽徵機關之後續辦理調查及估價,與一般申報案件相同,悉依相關法令及規定辦理;屬受任人申辦案件,稽徵機關應於受理該申辦案件後,逐案通知納稅義務人。
十四、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以電子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規定處罰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