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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其金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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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該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中華民依國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所繳納之所得稅不一定可以全數抵繳,稅法上有限額之規定:「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所謂「加計其國外所得」係指加計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來源國賺取之「所得」而非「收入」。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營利事業派遣員工至國外關係企業負責營運管理,向該關係企業收取收入100,000元,投入成本及費用75,000元,所得25,000元,若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所繳納之所得稅20,000元,則公司可抵減限額僅為4,250元(25,000×17%),近日國稅局發現營利事業在計算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時,誤以「國外收入」計算可抵減稅額17,000元(100,000×17%)。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所謂「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係指加計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外所得來源國賺取之「所得」而非「收入」。#187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科長松穗 聯絡電話:(07)7257500

撰稿人:杜碧連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