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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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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108523
台財稅字第10804568050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部  長 蘇建榮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       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       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       一百零三年度以前及一百零七年度以後案件:

1、經調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2、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       一百零四年度至一百零六年度案件:

1、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2、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者,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屬該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案件:

()       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       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       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       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目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2、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3、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二、屬該條第五項規定案件,納稅義務人虛增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自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第三條之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依規定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完成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購買之農地,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未向該農地登記所有人行使所有物返還登記請求權,而將土地移轉於第三人所獲取之所得。

四、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不屬前三款規定情形,而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       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       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       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

五、納稅義務人虛增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可抵減稅額,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在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

第 八 條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

二、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二、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依限補報或填發,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臺幣四萬元以下。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不符前款規定,而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第十一條之三  依菸酒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國內產製菸酒申報或報告錯誤,非屬調帳查核或實地查驗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二、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其進口報單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經海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