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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境外所得課稅,所得稅法、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二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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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將資金配置於境外,其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非均屬境外所得,未必涉及境外所得課徵所得稅或所得基本稅額問題,但若屬須課稅部分,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該所說明,民眾將境外之資金匯回,若非屬境外所得,是無須課稅的,例如:境外投資本金、私人借貸款項、境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處分境外財產非屬增值部分及國際貿易存放於境外之資金等。但是,在境外從事各項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取得之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私人借貸利息、境外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提供勞務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所得等,皆應分別於獲配時、取得時及處分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99年度以後取得之海外所得,同時符合下列三項門檻,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一、一申報戶海外所得合計數在新臺幣100萬元(含)以上。
二、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加計項目)超過670萬元。
三、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大於綜合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
另外,個人如果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所補充說明,境外所得如有應納基本稅額或所得稅之情形,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地已繳納之所得稅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於大陸地區繳納所得稅,可依規定自個人基本稅額或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以消除重複課稅,合理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所強調,境外資金不等同境外所得,所得如逾核課期間即不再課稅,個人基本稅額有課稅門檻,且境外已納稅額可扣抵應納稅額。所以,個人境外資金匯回未必涉及課稅或漏稅問題,如有涉應課稅或漏稅問題,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可加息免罰。惟累積境外多年資金有辨識所得金額困難者,亦可選擇採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專法)適用特別稅率課稅(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但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表示,依專法匯回之資金扣除稅款後之餘額,可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經依規定投資且取具完成證明者,得申請退還1/2之已納稅款;亦可於資金扣除稅款後之25%限額內依規定從事金融投資及5%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不動產投資,包括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
該所特別提醒,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依專法匯回之資金,如未依規定運用或提領,須改按稅率20%課稅,所以申請適用前請審慎評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更新日期:10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