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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調高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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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

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部  長 莊翠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