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2.02 財政部令:訂定「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 0972500628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 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 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因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需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 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每小時收費 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第 3 條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 一、機關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協助辦理政府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