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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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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71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09802415260
修正「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一條條文
第十一條  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