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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台商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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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專欄-大陸移轉訂價 台商如何因應

  • 2009-08-04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根據中國大陸2009年1月9日出台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當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在4千萬元人民幣以下,不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依該規定,只有部份中大型台資企業才須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且該報告只須於每年5月31日稅務申報前備妥。

     然而,依照大陸剛出台的國稅函【2009】363號─關於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以下簡稱「363號文」),只要在中國大陸從事單一功能的公司,不論關係人交易金額大小,只要是虧損,均須於虧損發生年度準備移轉訂價報告,並於次年6月20日前提交稅局。

     一時之間,中國大陸的避風港金額從人民幣2億元以上的購銷交易金額降為零,只要是虧損公司,皆須於期限內提交報告,讓所有在中國大陸從事營業活動的台資企業,備感壓力。

     對如此重大變革,台資企業的回應有以下方式:

     1、2009年度已過7個月,若計價政策有所偏頗,明顯造成利潤分配不當,則應於未來5個月逐步加以調整,避免於年底時進行鉅幅調整。

     2、從合併財務報表的角度而言,移轉訂價對整體利潤並未造成重大影響,然而偏頗的計價政策,卻容易造成一方利潤偏高,而另一方偏低或為虧損,容易引起稅局挑戰,公司應定期(建議每季一次)檢討計價政策,若有必要,應適度加以調整,以符常規交易原則,避免移轉訂價風險。

     3、公司應全盤考量計價政策之合規性及適當性,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例如,為滿足363號文之規定,刻意在中國大陸留下不相稱的利潤,而造成台灣母公司虧損或偏低的利潤。

     4、363號文特別強調只要是從事單一功能的公司,不應承擔金融危機的市場及決策的風險,對於在大陸產生虧損的公司,其可能解釋的理由,已經明顯被限縮,然而,若大陸子公司有承擔市場及決策的風險,而造成虧損,則須備齊相關的佐證資料,依國際實務作法予以計量化,舉證是自己承擔風險所造成的虧損,內容切忌空洞。

     5、對所有關係人交易個體,皆須針對其功能及風險詳細加以分析,其定位也須合理,切不可因任何法令之頒行,而不當地的加以改變,以致定位名不符實。

     6、若企業透過第三地(免稅天堂的個體)從事交易,切勿留下不當之利潤。依移轉訂價之規定,免稅天堂之個體,因不具有實質之功能及風險,若留下過多的利潤,通常容易成為兩岸稅局共同關注的焦點,須特別加以注意。

     7、移轉訂價報告準備應符合法令規定,切忌敷衍了事,若以可比較利潤法為測試方法,篩選可比較公司時,應盡量以同產業為主,關係人交易比重過高或長期虧損之公司皆不宜列為可比公司。(本文作者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合夥人田雯琦與會計師周釧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