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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將納入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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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將納入職業病
  • 2009-09-30
  • 工商時報
  • 【薛孟杰/台北報導】

     勞委會已決定採取勞團建議,將精神疾病認定為職業病。勞工若罹患憂鬱症、妄想症、躁鬱症、恐慌症,甚至暴食、厭食症等精神疾病,只要經鑑定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就視為職業病。

     由於勞基法對職業病患者提供多項補助措施,若雇主被證明導致勞工得到職業病,還要提供勞工補償金,並負擔其醫療費用,為求謹慎起見,此類個案將須經3位醫師鑑定。勞委會目前正預告相關辦法修正,最快11月上旬即可生效實施。

     一旦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勞工若認為罹病與工作壓力有關,就可向勞保局提出傷病認定,經3位醫師認定,就算是職業病。

     勞委會並在細則明訂,精神疾病要認定為職業病,須確定其發病前6個月內仍有工作,並排除發病前1年內有相關精神病史、家族病史或濫用成癮者,尤其更要確認工作造成強烈心理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