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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外國公司於申請認許投資設立分公司及變更其應經驗證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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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8年11月1日起,外國公司於申請認許投資設立分公司及變更;或申請設立辦事處及變更時,其應經驗證之文件,可視申請人之便利,選擇由其公司所在地當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認(公)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證、或其國家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我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
  公佈單位公佈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公佈日期公佈日期:98/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