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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明推銷產品…藉部落客打廣告 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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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註明推銷產品…藉部落客打廣告 要罰

網路行銷風潮興盛,不少商品透過網路部落格寫手推銷,國民黨立委陳根德等26人提案修改消費者保護法,寫手撰文商品使用心得若有商業行為應在文中做資訊揭露,否則將罰業者新台幣2萬至20萬元。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18)日將審查該案。

陳根德說,不少網友在部落格、網路留言版寫下使用某產品的親身見證,衍生出「素人作家」,很多消費者購買產品前會習慣先在網路搜尋相關評語。

他指出,看似「清純而公正的使用者」,其撰文心得可能不單純,業者透過有一定人氣的部落格寫手,提高產品能見度或為新產品試水溫等,業者會提供寫手免費產品,使用心得發表在部落格後,再給予報酬等。這種以旁觀者角色進行銷售員的行為,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陳根德指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以行政命令要求網友,在網路上若對某產品撰寫使用經驗,須在文章裡明白指出該產品是廠商免費提供或接受廠商酬勞等,若違法最高處以1.1萬美元,撰文網友也可能負連帶責任。

陳根德提案修改消保法第22、23及56條,規範企業假以部落客名義打廣告,內容可能涉及不實卻不必負責,消費者無法索賠及獲得保障等,有必要立法監督,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另類行銷廣告不實。

修法內容主要為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再者,網路平台撰寫使用服務或商品經驗者,應明確揭示受企業經營委託,否則企業將受處罰2萬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