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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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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公(發)布日期 99-01-18
內  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050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第 16 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
               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之進項、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且無
               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