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收到政府機關補助款請記得申報其他收入,以免受罰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高雄市某公司會計來電詢問:該公司為「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廠商,提供實習機會予實習學員,並支付學員薪資、勞健保費及退休金,再檢具證明文件向承辦學校申請撥款,接獲承辦校方開立予該公司之扣繳憑單時,究竟帳務應如何處理及申報所得稅?可否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公司依據「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支付學員薪資及勞、健保費等,應依支出金額申報薪資及勞健保費等,至於檢具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撥款,因所取得之補助款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及第17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所以要就學校撥款及開立憑單金額列報其他收入。
該局呼籲,最近曾發現公司收到補助款時以暫收款入帳,未申報其他收入,經核定補稅移罰,所以,營利事業如與學校合辦建教合作,向學校申請補助款,或僱用殘障同胞而向勞工局申請補助款,請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被補稅送罰。【#270】
新聞稿提供單位:高雄市國稅局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杜碧連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