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試乘車5%營業稅 准予扣抵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取消試乘車不得扣抵5%進項營業稅額的禁令,自即日起,汽車經銷商購入供消費者試乘新車,內含5%營業稅進項稅額,亦准予申報扣抵。

不過,財政部規定,汽車經銷商用以供消費者試乘的新車,在完成試乘任務並轉售給消費者,或留供自用或供員工使用時,必須按轉售價格開立銷貨發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需自行吸收。包括汽車經銷商購入非自用、也非銷售的「試乘車」,財政部早在民國76年間即解釋,應比照自用車不得扣抵購入時內含5%營業稅進項稅額。

不過,受到汽車市場經營型態轉變,新車試乘已變成必要行銷手法,國稅局因此向財部反映,應重新檢討民國76年的禁令。

財政部經檢討後指出,汽車經銷商營業項目為汽車批發、零售業務,為促進汽車商品銷售,擴展業績,經銷商多有提供試乘體驗活動,經銷商購買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消費者試乘試駕,其目的在擴展業績增加銷售額,且試乘活動結束後,試乘車仍供銷售使用,不同於營業稅法所稱「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

財政部因此同意,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客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是屬與汽車經銷商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範圍,其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廢止76年1月10日台財稅第7586313號函不再適用。

根據財政部的最新規定,汽車經銷商購置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供試乘活動使用,核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的憑證者,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特別提醒汽車經銷商,購置供試乘使用的乘人小客車,在試乘活動結束後,如未供銷售而轉供經銷商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經銷商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