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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自動申報者,可減半處罰,但不得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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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限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可減半處罰,但不得免罰。
該局說明,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98年度給付薪資所得,已依法扣繳稅額,惟未依規定期限於99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嗣後自動申報,遭該局按扣繳稅額處10﹪(即20﹪×1/2)罰鍰,扣繳義務人(即該公司負責人)不服,主張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自動補報免罰規定申請復查。該局以原處分係對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之行為處罰,核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免罰規定之適用,原處罰鍰並無違誤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