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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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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帳款餘額百分比法認列認列呆帳損失者,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
(臺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其他應收款及已貼現之應收票據。
該分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所稱應收帳款係指「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而所稱其他應收款係指「不屬應收帳款之應收款項」,故其債權非因出售商品或勞務所發生,即非屬應收帳款,不得提列呆帳損失。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確實依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調整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紫芬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