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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英國認可單位信託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申請適用臺英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上限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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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05010號
英國認可單位信託(Authorised Unit Trust)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申請適用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英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上限稅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英國認可單位信託,依英國稅法規定視為英國居住者公司且適用公司稅課稅規定,其如能提示英國居住者證明、不符合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The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 (Tax) Regulations)規定之「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及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之證明文件者,得以該單位信託為股利及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名義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不適用本部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令二、(一)有關「該外國機構投資人不得以其名義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規定。
二、 其餘英國認可單位信託,應以其單位信託(unit)之受益所有人為英國居住者持有該單位信託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單位信託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依本部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令二、(二)及(三)規定,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三、 英國認可單位信託是否符合「合格投資測試」及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或利息分配之判定,以距英國認可單位信託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最近一次英國稅法規定分配期間之可分配金額登載類別為準。
四、 檢附英國認可單位信託簡介及相關課稅規定乙份。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英國認可單位信託(Authorized Unit Trust,AUT)簡介及相關課稅規定
一、英國AUT簡介:
AUT指經英國金融服務管理機構認可設立之單位信託,其屬「集合投資計畫(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形式之一。AUT集合信託單位持有人之資金,為其利益投資並持有股份或其他標的。每一AUT均須設置信託管理人、受託人及監察人,其中管理人及受託人必須在英國或其他歐洲經濟區登記設立,且在英國有營業場所之法人(body corporate)。AUT之財產以受託人名義持有,而AUT之單位持有人對於該AUT之財產並無日常管控之權利。經認可設立之AUT,可於英國以外之市場依各該地區法令規定申請於當地募集單位持有人資金,因此,AUT持有人不限於英國居住者。
二、英國AUT課稅規定簡介:
(一) AUT階段之課稅
英國稅法將AUT視為英國居住者公司適用公司稅之課稅規定,其管理費用及利息支出可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AUT於一分配期間之任何時點如符合「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主要為產生利息之投資、股票以外之有價證券、其他AUT單位及與利息有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者,其可分配金額得登載為利息分配,視為於分配日給付利息予單位持有人,並可列為利息支出減除;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之AUT,其可分配金額則登載為股利分配,視為於分配日分配股利予單位持有人,不得作為費用減除。AUT階段適用之稅率為20%。因此,AUT階段實際負擔之租稅,將隨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利息分配或股利分配而不同。
(二)單位持有人階段之課稅
1、 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之AUT登載為利息分配者:
(1)支付予英國居住者:AUT階段得作費用減除,AUT階段未負擔公司稅,故實際租稅效果決定於單位持有人適用之稅率。
(2)支付予英國非居住者:單位持有人於AUT支付利息前提出非居住者證明者,無須辦理就源扣繳,AUT階段得列為利息支出減除,故該筆所得於英國境內完全無租稅負擔。
2、 其餘AUT登載為股利分配者:
(1)支付予英國居住者:單位持有人階段適用英國稅法消除重複課稅規定(採部分扣抵法),惟AUT階段不得作費用減除,故其負擔全額公司稅及部分個人所得稅,實質個人所得稅負擔決定於單位持有人適用之稅率。
(2)支付予英國非居住者:無須就源扣繳,惟AUT階段不得作費用減除,因此實質租稅負擔為AUT階段之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