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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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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1000242621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8、15  條條文;增訂 19-1 條條文


第 4 條    商業經營之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
           其申請商業各類登記事項,應附具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第 5 條    商業申請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及合夥契約書。
           三、資本額證明文件。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具
               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
               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權人同意
               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
               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第 6 條    商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申請書,並視申請變更事項之類別,檢具
           下列文件之一,申請變更登記:
           一、負責人變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
               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二、合夥人變更:合夥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
           三、資本額變更: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增加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
               元或減少資本額者,免附;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
               合夥契約書。
           四、所在地變更: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
               人者,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
               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
               所有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
               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五、商業名稱、所營業務及其他變更事項之登記: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
               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六、出資額轉讓變更:轉讓契約書;合夥組織者,並應附具合夥人之同意
               書或合夥契約書。

第 8 條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被繼承人全戶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繼承協議書。
           五、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六、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七、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稽徵機關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
               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八、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第 15 條   商業分支機構獨立設置帳簿者,其設立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委任分支機構經理人之證明文件及經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
               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
           三、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
               ,應附具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所有權狀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
               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所有
               權人同意書得以商業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或載明得辦理商業
               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契約代之。

第 19-1 條 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商
           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