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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之相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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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事務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僅需載列外籍旅客證照號碼末四碼;另特定營業人如有重新開立、重複列印或補發退稅表單者,應註明原退稅表單是否收回及重新開立(給單)原因。
該局說明,依「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七、(二)3、(1)規定,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據實記載外籍旅客之護照號碼,為妥善保護外籍旅客之個人資料,財政部101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1號令明釋,特定營業人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時,僅須於統一發票載列外籍旅客護照號碼末四碼;惟開立退稅表單時,仍應於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系統詳載外籍旅客證照號碼,俾利海關查驗及後續勾稽。
該局另指出,依注意事項八、(一)規定,外籍旅客於離境前辦理退換貨且退換貨後當日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金額仍達新臺幣3,000元者,特定營業人應收回原退稅表單並於該退稅系統修改後重新開立;又依注意事項八、(三)規定,外籍旅客於取具「退稅明細申請表」後增購特定貨物,或已取得現場小額退稅款加計增購特定貨物之退額金額未逾新臺幣1,000元者,特定營業人應收回原退稅表單,更正後重新列印交付。惟海關於執行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時,常因特定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收回退稅表單造成誤溢退稅款,財政部101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104628800號令爰修正發布前揭注意事項第八點,明定特定營業人受理外籍旅客退換貨或增購特定貨物,應依規定收回退稅表單,重新開立退稅表單,並應註明重新開立(給單)原因;無法收回原退稅表單者,應於重新開立之退稅表單「原開立退稅表單未收回」欄中勾選。特定營業人因重複列印或補發退稅表單等情形重新列印退稅表單者,亦同。該局近日已寄發相關修正通知事項予所轄之特定營業人。
該局呼籲,特定營業人如有重新開立、重複列印或補發退稅表單者,應依前開規定註明原退稅表單是否收回及重新開立(給單)原因,未依規定辦理造成誤溢退稅情事,稽徵機關將依法補徵稅款,特定營業人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