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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於境內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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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惟被繼承人如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免稅之規定。
該局查得被繼承人甲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多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乃核定遺產總額3,000萬餘元,遺產淨額2,000萬餘元,應納稅額200萬餘元。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屬保護區土地作農業使用,並由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符合農地農用管地不管人之條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應免徵遺產稅。經查,被繼承人甲君於84年出境,85年戶籍遷出登記,99年度死亡時,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依前揭規定,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如經常居住國外,遺產中之農地皆應併入境內遺產課稅,雖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能免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