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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稅所得之相關成本費用應作合理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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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邇來查核發現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該免稅所得時,漏未將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成本,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理分攤應歸屬之相關費用及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
該分局提醒此情形為業者申報時常見錯誤之一,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暨財政部訂定之「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合理明確歸屬,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若漏未依規定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自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造成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進而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的情形時,稽徵機關除補稅外,還會依相關規定處罰!【#06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寶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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