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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有關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6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辦理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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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金管證交字第1010058759號
 
二、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前項資料傳送作業,公司未配合辦理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協助傳送。
五、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金管證交字第一○○○○一一九一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