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財政部令: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2點、第7點規定及第13點附件3,自即日生效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2628
台財產接字第10230005450

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七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七點及第十三點附件三

部  長 張盛和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二、 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審核准駁,屬稽徵機關權責,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辦理機關)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七、 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 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委託適當機構出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 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書後公開標售。

() 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 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十三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抵稅實物處理情形清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區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