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預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草案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836
台財稅字第09804516190號
主  旨:預告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
三、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條文草案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部賦稅署網站
(網址:http://www.dot.gov.tw)「賦稅法規服務」選項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逕洽:
(一)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電話:               (0...       
(四)傳真:               (0...       
(五)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部  長 李述德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自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發布以來,迄今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發布施行。
為配合電子化政策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財政部積極推動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對於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之稅務違章案件,雖已提供減輕或免予處罰之依據,惟為配合電子商務之推展,營業人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或使用電子發票將可有效降低徵納雙方之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達成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爰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第十五條草案」,以鼓勵營業人採用網路申報或使用電子發票,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鼓勵營業人採用網路申報,爰擴大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免罰或減輕處罰標準,將因登錄錯誤適用免罰及減輕處罰之比率分別提高為百分之七及百分之十;另有關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部分,配合作文字修正。
二、 增訂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用免罰及減輕處罰之標準,以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五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四、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五、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六、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七、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八、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九、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十、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十一、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第十五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四、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五、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一、第一項配合法制作業,文字酌予修正。
二、配合電子商務之推展,營業人採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或使用電子發票,將可有效降低徵納雙方之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達成政府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爰擴大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減免處罰標準之範圍,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本標準之適用範圍,配合修正第二項如下:
(一)  配合擴大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免罰或減輕處罰標準,增訂第三款及第四款,並將因登錄錯誤適用免罰及減輕處罰之比率提高為百分之七及百分之十,以鼓勵營業人採用網路申報,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作文字修正。
(二)  考量營業人尚未全面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為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爰增訂第五款至第八款。
(三)  原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款次,移列為第九款至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