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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新知》從稅務面談接軌IF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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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新知》從稅務面談接軌IFRS

全球資本市場一致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已是必然的趨勢,我國原計畫逐步接軌,惟金管會將召集成立專案小組,研商改採直接採用。

企業除了要瞭解台灣會計準則的變化趨勢,也應確認其海外子公司當地會計準則。轉換為IFRS後產生之稅務面影響,以下數點值得注意:

一、複合式金融商品與利息費用扣抵之規定

IFRS對於債務及股本之劃分方式可能與各國原先之會計準則不同,例如可轉換公司債或特別股之類的混合式投資工具,究竟屬借款?或是資本投入?有待個案探討。

有些國家在稅制上有資本弱化之限制,亦即負債與股本須保持一定之比例及利息費用有當地營業事業所得稅扣抵上限,台灣企業之海外子公司若因採行IFRS而使得負債比例提高,可能使該海外子公司利息費用可扣除的限額降低。

我國財政部也正在研擬資本弱化的相關規定,若有外國資金欲投資台灣公司,資金投入的方式亦應考量採行IFRS之影響。負債與股本的分類不同,也對資金之報酬究竟是屬於利息或是股利有所影響,各國對利息或股利的所得稅扣繳規定可能不盡相同。

二、外幣損益

注意各國當地會計準則和IFRS在外幣交易及匯率波動的會計處理上之差異,特別是未實現的匯兌差異是帳列在損益表?還是記載在資產負債表中?會計處理之差異可能會對當地的課稅所得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以台灣而言,只有已實現的外幣匯兌損益在申報營所稅時得申報收入或損失。

三、併購所產生的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之攤銷

目前我國稅法規定商譽最低以五年攤銷,營業權為十年,著作權為15年,商標專利等特許權則以法定享有年數攤銷。企業併購法下規定,併購所產生的商譽可於15年內平均攤銷。併購所產生的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攤銷對有效稅率有顯著的影響,因此企業應考慮各國會計準則、各國稅法與IFRS接軌後,對於商譽和其他無形資產的認列與攤銷所存在的差異,以評估採用IFRS對所得稅的影響。

四、移轉訂價

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IFRS,因會計方法的不同所造成的盈利能力差異將逐漸縮小,而且IFRS要求財務資料揭露透明度增加,將使得移轉訂價分析時所需要的程序及相關資本調整也隨之減少,增加可比較性。

五、員工酬勞及股份基礎給付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係參考IFRS 2訂定,大體上與IFRS相同,而企業依第39號公報認列之薪資費用,原則上於申報營所稅時核實認定薪資支出,作為課稅所得的減除項目。

公司必須評估各國當地法定財務報表轉換至IFRS的影響,以衡量股份基礎給付產生之薪資費用及其他費用在當地申報營所稅是否可扣抵。

六、現金管理及資金匯回

海外子公司可發放的現金股利,通常係依當地法定財務報表之盈餘為計算基礎。當地改採IFRS可能會影響財務報表中的盈餘。

建議台灣的企業應該衡量與IFRS接軌對可供匯回盈餘的變化,並考量究竟應發放盈餘或匯回股本。(上)

(作者是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

【2009/03/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