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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增訂電子發票為第6類統一發票,修正營業申報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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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增訂電子發票為第6類統一發票,財政部修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一般稅額計算-專營應稅營業人使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一般稅額計算-兼營免稅、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特定營業人使用)格式,已於104年2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103年12月31日以前電子發票格式代號尚無一致性規定,為簡政便民,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分為一般稅額與特種稅額,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自104年1月1日起電子發票證明聯,應列示格式代號「25」;亦配合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有關「電子發票」作業規定,規範電子發票申報之格式代號,即格式代號35代表銷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37代表銷項憑證、特種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與格式代號25代表進項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及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等,並明定自104年2月1日生效,於申報上期(月)適用(按月申報104年1月份),期使營業人於每期(月)申報營業稅時有所依偱。
  該局提醒,為配合相關法規修正,財政部業已修訂相關申報書,請營業人以修正後之書表格式填寫,辦理申報營業稅相關事宜。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