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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四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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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 年9 月9 日
經商字第10402423740 號
主 旨:訂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一定比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四日生效。
依 據:「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指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
公司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部 長 鄧振中 公出
政務次長 卓士昭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