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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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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040067367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10 條條文
 
第 8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社會福利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依法核准設置之殯葬設施。但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依法核准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福利設施。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文教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公立文化機構及其設施。
二、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及其設施。
三、社會教育機構及其設施。但不包括體育場館。
四、依法指定之古蹟及其設施。
五、依法登錄之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設施。
六、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國軍老舊眷村及其相關設施。
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等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