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財政部令: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HOME » 最新消息 » 法令轉知

中華民國1041015
台財稅字第10404022740
 
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