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本會向勞動部所詢依記帳士法執業之記帳士及其僱用之會計助理得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規定乙案,依勞動部105年1月12日來函,特說明如附件一至附件八,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5年1月1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067號函辦理。
二、檢附下列文件
1.勞動部函文
2.法制委員會報告-本業適用勞基法30條之1、30條第2項、第3項之說明
3.勞基法第30-32條
4.第30條之1指定行業
5.第30條第2項及3項指定行業
6.勞資會議記錄參考範本
7.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8.勞基法84條之1探討
函文下載→全聯會第13號函文、附件一-勞動部函文、附件二-法制委員會報告-本業適用勞基法30條之1、30條第2項第3項之說明、附件三-勞基法第30-32條、附件四-第30條之1指定行業、附件五-第30條第2項及3項指定行業、附件六-勞資會議記錄參考範本、附件七-勞資會議說明手冊、附件八-勞基法84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