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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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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927日(補登)
台財稅字第10500630510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為收款時,其委由代收費用單位收款者,至遲應於收到代收費用單位發送繳費資訊及轉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