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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支付大賣場之促銷陳列費,應列報於營業費用,非以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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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該所舉例,許多採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解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將取自大賣場之促銷陳列費進項統一發票列報於銷貨折讓,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嗣經國稅局補稅及裁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寄賣商品合約」支付商品上架費而取得大賣場之促銷陳列費進項統一發票,應屬於營業費用,與依「經銷契約」所支付之銷售獎勵金者,應按銷貨折讓處理之情形,其性質完全不同,並無前揭查核準則第20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秀姿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