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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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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惟修正後相關扣除額,應於明(108)年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始得適用,今(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請依修正前規定之扣除額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綜合所得稅修正之各項扣除額,例如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自申報107年度所得稅起適用,亦即個人於108年5月申報時,才能適用新修正之規定,民眾於今(107)年5月份申報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各項扣除額額度及稅率級距之適用,仍應以修正前各項扣除額申報(詳附表一)。
該局指出,有關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今(107)年5月份申報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請依修正前之規定,即按股利憑單上所載減半後之可扣抵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中,依所得人身分不同而有不同課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個人居住者股東,明(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由納稅義務人選擇下列二者中有利之方式適用:
1.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獲配之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二)非居住者股東,其所得稅係由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時採就源扣繳方式納稅,自107年1月1日起,如有獲配或應獲配之股利時,扣繳義務人即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適用修正後扣繳率扣繳21%。
該局提醒民眾,所得稅制優化之施行,調整各項扣除額額、累進稅率及股利所得課稅等規定,應特別留意其施行期程,今(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應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短漏報所得,遭補稅受罰(詳附表二)。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附件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適用   檔案下載: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1月1日施行,明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