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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有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補報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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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鑑於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態樣快速發展,為減少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與外國營利事業從事網路交易因不諳法令或使用新型態支付方式而未依規定扣繳情形,扣繳義務人如有上述給付情事,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暨自該原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並補報扣繳憑單,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之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請扣繳單位務必自我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疏

忽致發生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所漏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免事後經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課徐課長
聯 絡 電 話 :08-7311166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