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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申報常見八大錯誤 一次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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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開跑,為使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八大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1.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後再銷售時,如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核實認定當年度銷貨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之資料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供稽徵機關核認。
2.營利事業將資金貸與其關係企業,屬關係企業間之資金借貸,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惟申報時誤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以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3.營利事業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非為證券交易,應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該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利事業取得被投資公司以資本公積發給之現金,該現金屬出資額之返還,營利事業漏未自投資成本減除並重新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致短漏報出售資產增益。
5.營利事業之被投資事業因停業產生虧損,惟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經經濟部核准解散在案,未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尚不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
6.營利事業列報實際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係屬與債務人合意放棄之部分債權,因未透過法院、商業會或工業會與債務人和解,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不得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7.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規定,應於期末按公允價值衡量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惟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筆未實現之評價損失帳外調減,致短報課稅所得。
8.營利事業列報持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惟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規定,按其債券持有期間計算並減除屬債券前手息所含扣繳稅款,致有溢扣抵稅款情事。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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