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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之海外所得合計達1百萬元以上,應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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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徵基本稅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符合一定條件者,需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自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含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海外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則免予計入。常見國人向國內金融機構購買海外基金交易之利得即屬海外所得,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即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倘有短漏報情事,除補稅外並應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取自海外地區之所得1,500萬元,經補徵本稅並裁處罰鍰,A君復查主張105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並未提供有關來自海外所得獲利之相關資料,一時疏忽才會漏報,請求免除罰鍰。惟查其海外所得資料均有銀行提供個人特定金錢信託海外各類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及個人信託海外所得通知單等資料可稽,且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誠實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義務,不得以未收到海外所得之相關資料通知為由,卸其依法申報之責,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