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搜尋
 

適用盈虧互抵之會計師簽證營所稅案件,應於期限內檢送查核簽證報告書等資料,始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又所稱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須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相關書表及附件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原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並於106年5月31日完成網路申報,惟因疏忽未於106年6月30日期限內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相關書表及附件等資料,是依財政部82年1月5日台財稅第811687995號函規定,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致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所定,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之要件,所申報之前十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全數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簽證報告書、相關附表及附件之期限,以免因不符如期申報之要件,而損失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