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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利或分配盈餘時,應按給付額21%扣取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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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扣繳義務人王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分配股利給旅居國外多年之股東,應如何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因調整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並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縮小內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之差距及促進課稅公平,爰於10612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規定,自10711日起將給付非居住者個人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時應先確認股東之身分,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263

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趙淑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孫海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

 

  • 更新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