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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B2B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零稅率證明文件簡化之查詢列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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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可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若買賣雙方為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簡便的保稅區營業人簽署統一發票作業方式。
    該局說明,現行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賣方適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推廣電子發票並落實節能減碳之意旨,財政部業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新增「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查詢及「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列印功能,買方可至整合服務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按「查詢」,整合服務平台即篩選出有開立零稅率發票的供應商,點選「公司名稱」將列出所有零稅率發票供勾選,再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代替逐筆簽署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交由營業人(賣方)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營業人節省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各地區國稅局近年積極輔導營業人導入B2B電子發票,營業人於操作時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信義分局李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 更新日期:1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