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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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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僅就租金部分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未就收取之押金計算銷售額,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惟倘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月1日出租房屋收取押金3,6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2%,甲公司全年收取押金利息計72萬元,按月計算押金利息計6萬元,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57,143元﹝=60,000/(1+5%)﹞及稅額2,857元(=57,143*5%),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倘有漏未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 更新日期:107-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