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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可依外僑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適用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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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我國居住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究應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可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提前離境不再來我國,致該年度於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甲公司107年7月1日僱用之外籍員工,其居留證類別載明係外僑永久居留證,故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自始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惟A君如提前於107年11月離境不再來我國,且於當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時,甲公司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向A君補徵短差稅款後向國庫繳納,並如實補報扣繳憑單即可。
    該局籲請各公司行號之扣繳義務人留意,如有給付外僑我國來源所得時,應依法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事宜,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張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 更新日期:1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