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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應按售價比例分攤計算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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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之廣告費,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之廣告費,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計算營利事業與地主應各別負擔之廣告費,並申報廣告費用支出。該局舉例,轄內甲建設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廣告費1,000萬餘元,係甲建設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不動產建案,雖雙方約定該不動產建案之廣告費全數由甲建設公司負擔,惟因廣告之目的係為促銷該不動產建案所支出,其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應依前開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按房屋及土地售價分攤計算應各別歸屬之廣告費,是以,核減甲建設公司廣告費6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營利事業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或分成)銷售房屋及土地,其廣告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並應注意取具與業務相關之合法憑證,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 更新日期:1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