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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日起,實施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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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重大修正,包括提高現場小額退稅金額上限及延長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有意願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請趕快把握機會,向民營退稅業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公司)聯繫簽約事宜。
    該局指出,為營造更優質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交通部及財政部於107年11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並自1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分述如下:
    一、提高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上限
    依現行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日之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現場小額退稅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上至24,000元以下者,可向該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小額退稅。108年1月1日起,修正之實施辦法施行後,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含稅消費金額上限自24,000元提高至48,000元,增加外籍旅客消費誘因,節省外籍旅客至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請退稅之等待時間。
    二、延後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
    欲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除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應使用電子發票,但依現行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於107年12月31日前仍得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為提供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便利性,特修正上開條文,將特定營業人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自107年12月31日延後至109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電子發票而有意願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之營業人,可於上開期限前逕向中華電信公司洽詢簽約事宜(電話: 0800-880-288)。
    該局提醒,營業人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並經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為特定營業人後,仍須於109年12月31日緩衝期屆滿以前使用電子發票。如於110年1月1日以後,仍未使用電子發票者,依修正後實施辦法第4條第4項及第25條規定,將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廢止其特定營業人資格。
    (聯絡人:審查四科賴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 更新日期:107-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