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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股票予慈善團體,應以實際交付日為申報列舉扣除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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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捐贈股票予慈善團體,並與該慈善團體訂定贈與契約,嗣後將股票交割過戶予該團體,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之實現年度,應以股票實際交割付日期為認列年度。

    該所指出,轄內甲君贈與A公司股票予乙慈善團體,遂與乙慈善團體於105年12月3日簽訂贈與契約書並申報贈與稅,甲君依據訂定贈與契約書日期列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惟查甲君係於106年1月25日將A公司股票實際交割過戶予乙慈善團體,與規定不合,該所爰剔除捐贈扣除額。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同一申報戶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按綜合所得稅制,係採現金收付制,稱為「收付實現原則」,亦即所得所屬年度與列報扣除額之認定,均以實際取得或支付日期為準;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只要當事人間於贈與時有贈與意思合致時,即衍生贈與稅事件,與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制不同。故納稅義務人列報非現金財產(有價證券)捐贈扣除額之認定,亦應以實際交割日期為準。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 更新日期:10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