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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網路申報綜所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108年6月10日前將應檢送附件寄(送)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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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有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者,應於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至稽徵機關,以完成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完成網路申報後,其依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即108年6月10日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遞送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執行申報上傳成功後,如有證明文件或單據資料須檢附者,系統會產出「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及「寄送信函封面」,請納稅義務人將應檢送之證明文件單據連同該申報表寄(送)至稽徵機關,俾供審核。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且其列報之捐贈及醫藥費扣除金額,均超過自行以憑證上網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之金額,則系統會產出上開「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提醒納稅義務人須檢附捐贈及醫藥費相關收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呼籲,相關附件採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期為準;如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已完成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請留意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附件寄(送)至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 更新日期:10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