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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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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不少營業人或民眾來電詢問,收到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該要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即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如係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來,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機器1台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給乙公司,雙方為保障其交易權益,於契約明定如果乙公司違約不購買時,須支付違約金10萬元給甲公司;並約定甲公司應於約定期間內交貨,若甲公司逾期交貨須支付逾期交貨之賠償款5萬元給乙公司。據此,乙公司如於簽約後違約不購買該部機器,甲公司依契約規定取自乙公司給付之違約金10萬元,係因其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簽約後甲公司未如期交付機器給乙公司,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之逾期交貨賠償款5萬元,因該賠償款非屬乙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取得違約金或賠償款,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204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周璧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劉景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1

  • 更新日期:108-07-22